- 依據: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自治
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經費規模:本所「池上米」註冊證明標章使用自治條例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收取之規費收入為本辦法之經費來源。其中教育助學金之發放占全數經費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 教育助學金獎助對象:凡設籍本鄉一年以上,就讀本鄉國小、
國中及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符合助學標準者。
- 教育助學金獎助名額及額度:
- 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每學年最多五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壹萬元。
- 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每學年最多十五名,每名獎助新臺幣陸仟元。
- 池上國中:
每學年最多獎助十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參仟元。
2.國際語言及禮儀優秀學生,每學年最多獎助十六名,每
名獎助新臺幣陸仟元。
- 本鄉各國小:每學年最多獎助三十五名,每名獎助新臺幣壹仟元。
- 本鄉各校應屆畢業生語言認證考試獎助金:僅限本鄉各校應屆畢業生申請,本語言能力認證初級獎助新臺幣伍佰元、中級壹仟元、中高級壹仟伍佰元及高級貳仟元,之後每增一級距則增加伍佰元計算(本項審查標準依據各國家級語文認證單位公告之最新核發證書相關規定計算獎助次數)。
- 本鄉各校學生參與縣級以上運動競賽獎助金:第三名獎助伍佰元、第二名捌佰元及第一名壹仟元。
- 本鄉大專院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低收入戶、家庭經濟困難或特殊狀況符合條件並經本所個案審查核定者,每學期最多十五名,每名每學期補助壹萬元。
- 教育助學金獎助標準:
- 符合以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之條件且持有證明者或家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影響其子女就學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或家庭遭遇變故,致影響就學者,以個案審查核定。
- 公、私立大專院校:就讀公立、私大專院校之學生前一學年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者。
- 公、私立高中職: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前一學年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者。
- 池上國中:
前一學年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者。
2.英文會話能力及國際禮儀優秀者,由池上國中公開評選推
薦之(本項申請者依評選結果推薦,不受各科成績達70(含)
分以上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資格限
制)。
- 本鄉各國小:前一學年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者。
- 本鄉各校應屆畢業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獎助金申請資格:所稱語文能力認證包括原住民語、閩南語、客語、全民英檢等相關國家各部會或政府委託團體、財團法人、民間機構辦理之國家級語文認證(本項申請者不受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資格限制)。
- 本鄉各校學生參與縣級以上運動競賽獎助金申請資格:參與各項縣級以上主辦運動競賽獲得前三名者(本項申請者不受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資格限制)。
- 本鄉大專院校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資格及順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檢附相關證明,並經本所以個案審查核定者(本項申請者不受各科成績達70(含)分以上所列資格限制),倘申請人數超出限額,助學金核定依下列先後順序為之:
- 政府列冊低收入戶。
- 家境清寒之邊緣戶。
- 家庭突遭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特殊情形致家庭經濟困難者。
- 上列第二及第三款情形,需檢附家中經濟狀況表及第三方公正人士(例:社福單位、村里長、師長等)出具之家庭清寒證明。
- 檢附文件:以上各級學校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註記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請各級學校協助審視所提供影本與正本是否相符,並於所提供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蓋與「正本相符」字樣章及申請人私章)。
(三)成績單(申請國際語言及禮儀優秀學生獎助者,成績單改以檢附甄選成績證明)。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
(五)申請各校應屆畢業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獎助金者,請由各級學校提報名冊及檢附相關證明,勿須檢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證明文件。
(六)申請本鄉各校學生參與縣級以上運動競賽獎助金獲得縣級以上運動賽事前三名者,請由各級學校於賽後提報名冊及檢附相關證明,勿須檢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證明文件。
(七)申請本鄉大專院校學生校外生活助學金:請另備妥申請書(如附件六),無須檢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成績單。
- 申請時間:依本所每年公告期限辦理。
池上國中及本鄉各國小學校申請本助學金,應先經由導師
初審並加註推薦語及意見,經學校初審審查通過後,造具
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時間期限內送達
本所。
- 申請表件:各項獎助申請表(如附件一至六)及當年度社
會福利救助相關文件(如低收證明、身障證明…)。
- 凡符合教育、公益、文化、慈善及治安性質之個人、機關或團體,經本所機關首長核定通過者,即予補助。
- 本所教育助學金及公益捐助金視當年度收入及預算情形
調整之。
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之,本辦法公布後實施。